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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义德、王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114民初164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1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1640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汇泉路2550号。

法定代表人:娄以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庆,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刘义德,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

被告:王凌云,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

被告:李丰绩,男,196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

被告:王国育,男,1964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

被告:刘义彪,男,1976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

被告:刘义坤,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丘农商银行)与被告刘义德、王凌云、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义德、王凌云、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丘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义德、王凌云偿还借款本金248799.99元、利息83817.32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判令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7日,借款人刘义德从我行办理借新还旧借款25万元,刘义德妻子王凌云为共同还款责任人,由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款于2019年11月5日到期。后共计偿还划扣期内利息0.61元,偿还本金1200.01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等经我行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刘义德、王凌云、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章丘农商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章丘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章丘农商银行与借款人刘义德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6%,期内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刘义德之妻王凌云为共同还款责任人,并由王凌云签署共同还款责任书。

2018年11月6日,章丘农商银行与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签订《保证合同》,由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为刘义德的借款2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8年11月7日,章丘农商银行向刘义德发放借款25万元。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上显示该笔贷款贷出日为2018年11月7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5日,月利率为9.28‰,由刘义德签字确认。

2019年11月6日,划扣期内利息0.61元;2020年8月9日偿还本金1200元、9月22日偿还本金0.01元。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剩余借贷本金及逾期利息均未偿还,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章丘农商银行与借款人刘义德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王凌云作为共同还款责任人签署的夫妻共同还款责任书,与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章丘农商银行与刘义德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与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均已成立,上述法律关系应予保护。各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诚信履约。章丘农商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并如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后,刘义德应依约在借款期限届满时还本付息。因刘义德未及时还本付息,现章丘农商银行持有效证据主张王凌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主张连带保证人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章丘农商银行放弃主张复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刘义德、王凌云、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对章丘农商银行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刘义德、王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799.99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5日,按月利率9.28‰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0.61元);

二、刘义德、王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二、(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以24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以24879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9.28‰加收50%计算);

三、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义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5元,申请费2270元,由刘义德、王凌云、李丰绩、王国育、刘义彪、刘义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顾蔼婧

书记员:

法官助理高佳

书记员孙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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