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0722财保38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5-29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22财保38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张生慧,职务:理事长。
被申请人:周友利,男,1971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农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友利在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为85×××85的补贴款1673.3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周友利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现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周友利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将被申请人周友利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复印件,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周友利在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账号为85×××85的账户存款全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兴全
书记员:
书记员唐鑫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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