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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萌与廖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川0114民初55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4民初5590号

当事人:

原告:王雨萌,女,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凡,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佳,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雨萌与被告廖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雨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雨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廖佳向王雨萌归还借款215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廖佳于2021年1月16日、3月14日分别向王雨萌借款200000元、15000元,合计215000元。王雨萌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廖佳交付了借款。后廖佳未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王雨萌的诉讼请求。

廖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廖佳于2021年1月16日、3月14日分别向王雨萌借款200000元、15000,合计215000元。王雨萌分别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廖佳交付了借款。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雨萌与廖佳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清楚、合法有效。王雨萌向廖佳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但廖佳拖欠借款不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王雨萌有权向廖佳主张还款,本院对王雨萌要求廖佳归还借款2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但廖佳在王雨萌起诉后仍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客观上给王雨萌造成了相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确认廖佳支付王雨萌以2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廖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王雨萌借款本金215000元,并赔偿该款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

二、驳回王雨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125元,合计5388元,由廖佳负担(此款王雨萌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审判员高永伦

书记员:

书记员侯欢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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