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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国英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鄢陵县大马奇新珍苗木繁育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18)皖1204执1728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鄢陵县大马奇新珍苗木繁育场:

你单位与张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2849号目录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英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人欠款4489.00元

2.缴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阜阳科技支行

账户名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账号:2081801021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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