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从凤与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云2923民初31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1-01
案件内容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923民初312号
当事人:
原告贺从凤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被告严丕云,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委托代理人郑子亮,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从凤诉被告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从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从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收。
审判员:
审判长方永祥
审判员杨茂林
人民陪审员钟龙芝
书记员:
书记员胡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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