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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从凤与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云2923民初31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1-01
案件内容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923民初312号

当事人:

原告贺从凤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被告严丕云,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委托代理人郑子亮,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从凤诉被告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从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从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收。

审判员:

审判长方永祥

审判员杨茂林

人民陪审员钟龙芝

书记员:

书记员胡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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