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斌、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鄂0115执1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01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5执1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庆斌,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罗卫东,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庆斌与被执行人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权利人曾庆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罗卫东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卫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282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卫东银行存款1999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
书记员游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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