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丁向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15民初17439号之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17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7439号之二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811号一至三层。
负责人:贺玲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香,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工作。
被申请人:张晓莲,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晓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74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晓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899.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晓莲的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晓莲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闵纯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月
书记员顾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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