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卫星、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723执10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1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计卫星,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王立志,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计卫星与被执行人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在六个月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徐云峰
审判员纪智胜
审判员方胜强
书记员:
书记员查京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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