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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卫星、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723执10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1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计卫星,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王立志,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计卫星与被执行人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在六个月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徐云峰

审判员纪智胜

审判员方胜强

书记员:

书记员查京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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