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孙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606执11014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8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1014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

负责人:黄英财。

被执行人:孙梦婷,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被告孙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孙梦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05917.89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3月18日的利息36569.21元、罚息919.17元,自2020年3月19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105917.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3%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梦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88.77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孙梦婷的债务范围内,就被告孙梦婷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美的御海东郡花园畔岛1座706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孙梦婷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2577.41元。因债务人孙梦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美的御海东郡花园畔岛1座7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权第0008242号],经变价处理,得执行款915000元。经查,该房屋存在一处抵押登记:登记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即本案申请执行人。故上述执行款的分配顺序如下:1)支付拍卖服务费2800元;2)扣缴案件执行费11550元;3)退还本案申请执行人垫付诉讼费12577.41元;4)剩余款项888072.59元(915000元-2800元-11550元-12577.41元)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综上,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为900650元(888072.59元+12577.41元),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邮寄、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900650元,未执行标的为281422.45元(1182072.45元-900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606执11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梦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谢贤涛

审判员谭金宇

审判员梁泽标

书记员:

书记员王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