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0605民初1675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3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5民初1675号
当事人:
原告:程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大庆市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纯龙,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王丽丽
审判员袁嘉阳
人民陪审员张秀连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坤
书记员剧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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