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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0605民初1675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3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5民初1675号

当事人:

原告:程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大庆市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纯龙,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王丽丽

审判员袁嘉阳

人民陪审员张秀连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坤

书记员剧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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