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刑初78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东兴,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于2021年3月16日以穗云检刑诉〔202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东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孙东兴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L×××××的小型轿车,途经华南快速路行驶至华南快速路三期南侧进机场高速匝道(白云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孙东兴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2.5mg/100mL。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孙东兴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认为孙东兴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东兴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东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孙东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东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崔友爱
书记员:
法官助理段晶晶
书记员陈钊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