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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宝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782民初166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11
案件内容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82民初1664号

当事人:

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玉女峰路**(苏闽步行街)******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297077996。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武夷山市。

被告:郑宝花,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宝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郑宝花物业费已清偿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林典仲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萍

书记员周雯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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