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志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3)临罗执字第1273-5号
案由:
债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罗执字第127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成志。
被执行人周玉顺。
被执行人周敏。
被执行人刘焕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127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担保人刘焕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向被执行人刘焕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焕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玉顺、周敏、刘焕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
书记员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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