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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志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3)临罗执字第1273-5号
案由: 债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罗执字第127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成志。

被执行人周玉顺。

被执行人周敏。

被执行人刘焕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127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担保人刘焕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向被执行人刘焕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焕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玉顺、周敏、刘焕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

书记员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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