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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淼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济刑执字第761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1-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刑执字第761号

当事人:

罪犯王淼,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淼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淼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淼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金桂

审判员刘建平

代理审判员王兴振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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