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淼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济刑执字第761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1-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刑执字第761号
当事人:
罪犯王淼,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淼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淼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淼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金桂
审判员刘建平
代理审判员王兴振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