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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张春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211民初1001号之四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1001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春雷,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张春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春雷名下的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春雷名下银行存款43859.34元。

上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59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雪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李佳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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