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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仇福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宁刑执字第3722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17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刑执字第3722号

当事人:

罪犯仇福根,男,汉族,文盲,1948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溧水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江宁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福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仇福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仇福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仇福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又未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适当从严;鉴于该犯系老年犯,可以适当从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仇福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九日(刑期至2014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钱俊

审判员许云苏

审判员陈红旗

书记员:

书记员唐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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