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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403执191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15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3执19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道方

审判员王然

审判员郭建新

书记员:

书记员丁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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