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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军礼与被告孟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222民初25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31
案件内容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22民初25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王某礼,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五里镇胡家塬村雷声塬组。

被告:孟某来,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五里镇孟埔塬村二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礼与被告孟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礼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礼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某礼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沈红红

书记员:

书记员郝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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