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军礼与被告孟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222民初25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31
案件内容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22民初25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王某礼,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五里镇胡家塬村雷声塬组。
被告:孟某来,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五里镇孟埔塬村二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礼与被告孟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礼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礼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某礼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沈红红
书记员:
书记员郝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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