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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华与旷华耀、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102民初147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12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4711号

当事人:

原告:吴明华,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刚、周颖(实习),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旷华耀,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男,1960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明华诉被告旷华耀、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明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胡焱

书记员:

书记员何圆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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