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国、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826执37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立国,男。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盛世龙源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499120X8。
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位: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立国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立国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34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宁
书记员:
书记员陈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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