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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昌明与曾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湘0702民初72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0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02民初728号

当事人:

原告:旷昌明,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炜玮,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玟慧,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曾翔,男,199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旷昌明与被告曾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旷昌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炜玮、李玟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旷昌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翔偿还旷昌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40254.3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曾翔偿还旷昌明借款利息人民币10500元;3.曾翔承担本案诉讼费。

曾翔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旷昌明与曾翔系同期于澳洲留学的留学生,留学期间,曾翔多次向旷昌明借款。2019年12月13日,曾翔与旷昌明就之前的澳元借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曾翔(身份证号码:440182199703××××)于2019年初向出借人旷昌明(身份证号码:430702199611××××)借款澳币伍万柒仟伍佰圆整澳元,小写57500澳元,于2020年5月前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截止诉前(2021年1月25日前),曾翔尚欠旷昌明人民币240254.34元(按立案当天汇率折算),本院受理本案后,曾翔偿还了旷昌明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剩余人民币140254.34元借款仍未偿还。

2019年12月13日,旷昌明向曾翔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230000元,双方就留学期间的人民币借款一并结算后,由曾翔向旷昌明出具了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曾翔(身份证号码:440182199703××××)于2019年12月13日向出借人旷昌明(身份证号码:430702199611××××)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圆整,小写255000元,借款期限一个半月,日利率0.1%,于2020年1月27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曾翔于2020年4月10日偿还旷昌明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本金后,该笔借款的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但尚未偿还相应利息。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2021)湘常德证民字第139号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旷昌明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足以证实曾翔尚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140254.34元的事实,故本院对旷昌明要求曾翔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140254.3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旷昌明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本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旷昌明另主张的10500元利息,其主张按日利率0.1%计算利息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因旷昌明未提供证据证明55000元借款本金的偿还时间,故本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经核算,曾翔还应支付旷昌明9733.33元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曾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旷昌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40254.3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4025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曾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旷昌明人民币9733.33元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9元,由曾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毅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瑞

书记员唐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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