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某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312民初433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08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12民初4337号
当事人:
原告: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宏科,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琴。
审理经过:
原告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某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石剑
书记员:
书记员谢翠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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