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执215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8106531M(1-1)。
法定代表人:张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邦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霍鸿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谭万清,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任金朗,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执行人:刘利,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刘利之前诉讼身份因重复户口,现予更正)。
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谭万清、任金朗、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谭万清、任金朗、刘利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0日起,按月息2%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谭万清、任金朗、刘利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刘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0日起,按月息2%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谭万清、任金朗对本判决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刘利负担10400元,谭万清、任金朗、刘利负担62400元。因被执行人谭万清、任金朗、刘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万清、任金朗、刘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任金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43.11元和皖K×××××大众汽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划拨了上述银行存款予以缴纳执行费,查封了皖K×××××大众汽车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谭万清、刘利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谭万清、任金朗、刘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7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谭万清、任金朗、刘利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赵春雷
审判员魏晋
审判员戴云秋
书记员:
书记员刘正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