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冯永琴与周庆屈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12执5075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17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507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冯永琴,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周庆屈,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冯永琴与周庆屈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4041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庆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冯永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2.2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周庆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到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上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且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周庆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顾红兵

审判员李珺

审判员徐强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亮

书记员杨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