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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云湘里家居饰材有限公司、湖南安久儿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121民初19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9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云湘里家居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大汉建材木业城M区8栋818-820。

法定代表人谌宏辉。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申请人湖南安久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毛塘铺组1125号。

法定代表人罗颖。

审理经过:

湖南云湘里家居饰材有限公司诉湖南安久儿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云湘里家居饰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安久儿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6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云湘里家居饰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云湘里家居饰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久儿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0.3元,由申请人湖南云湘里家居饰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钟文君

书记员:

书记员李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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