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谢敬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103执577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77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9146731K。
负责人:吴长路,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高奇,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敬林,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谢敬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敬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2538.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邱伽苾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晖
书记员李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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