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木汉与额尔登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20)内2528民初1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30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8民初16号
当事人:
原告:那木汉,女,蒙古族,现住镶黄旗新宝拉格镇。
被告:额尔登都仁,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那木汉与被告额尔登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那木汉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那木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那木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那木汉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曙光
书记员:
书记员策力格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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