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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木汉与额尔登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20)内2528民初1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30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8民初16号

当事人:

原告:那木汉,女,蒙古族,现住镶黄旗新宝拉格镇。

被告:额尔登都仁,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那木汉与被告额尔登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那木汉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那木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那木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那木汉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曙光

书记员:

书记员策力格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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