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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文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721民初417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21民初417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曹文高,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郑保洲

书记员:

书记员尹晓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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