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立鸿、卢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甬余执民字第2877-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287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邵立鸿,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卢剑,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立鸿与被执行人卢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浙余证经字第26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甬余执民字第2877-1号执行裁定书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剑名下的余姚市城区舜北新村120幢403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卢剑名下的余姚市城区舜北新村120幢4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A1××7979]。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汪惠萍
审判员卢斌
书记员:
代书记员申训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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