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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益与苟明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727执12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27执1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丁益,男,羌族,生于1978年1月10日,住平武县旧堡羌族乡。

委托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苟明金,男,羌族,生于1977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旧堡羌族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益申请执行苟明金民间借贷纠纷【(2015)平民初字第4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苟明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丁益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武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任光伟

代理审判员陈斯瀚

书记员:

书记员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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