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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林英申请张春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88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31
案件内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8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韦林英,女,汉族,48岁,东胜区草原监理所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春福,男,汉族,34岁,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林英申请执行张春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尤森

书记员:

书记员杨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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