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林英申请张春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88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31
案件内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8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韦林英,女,汉族,48岁,东胜区草原监理所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春福,男,汉族,34岁,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林英申请执行张春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尤森
书记员:
书记员杨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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