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岩申请执行梁五仁、张来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621执17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1执17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乔岩,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梁五仁,又名梁汝其,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张来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
审理经过:
乔岩申请执行梁五仁、张来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乔岩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梁晓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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