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3民终319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6-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115-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辉,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鹰北斗(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工贸区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鹰北斗(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王孟璐
审判员杜娟
审判员姜楠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丹
书记员符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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