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3民终319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6-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115-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辉,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鹰北斗(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工贸区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鹰北斗(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王孟璐

审判员杜娟

审判员姜楠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丹

书记员符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