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祥、张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626民初24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7-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6民初2482号
当事人:
原告:杨国祥,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张永伟,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国祥与被告张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杨国祥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杨国祥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宏伟
书记员:
书记员陈步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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