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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祥、张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626民初24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7-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6民初2482号

当事人:

原告:杨国祥,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张永伟,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国祥与被告张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杨国祥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杨国祥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宏伟

书记员:

书记员陈步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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