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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芳与张北选、吕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豫0526民初43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4323号

当事人:

原告:朱瑞芳,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选,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吕瑞红,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北选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朱瑞芳与被告张北选、吕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瑞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瑞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北选、吕瑞红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9月27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1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

被告张北选、吕瑞红缺席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1分,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朱瑞芳人民币60000元整说明月息1分叁年经手人:吕瑞红张北选2015年9月2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北选、吕瑞红向原告朱瑞芳借款并出具有借据,双方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约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9月27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北选、吕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瑞芳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北选、吕瑞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王子娇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丹丹

书记员李梦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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