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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延民初字第0467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1-02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初字第04679号

当事人:

原告陈国正,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注册号110102005263750。

负责人龙泉,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正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正诉称,2014年2月4日10时20分,周德来驾驶车牌号为京GYY6**的小客车在延庆县禾莲路加油站处行驶时与我驾驶的车牌号为京PUD5**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我妻子受伤。该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周德来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经保险公司核定,我修车花费了修理费2543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修车费2000元。因一直无法找到肇事司机周德来,其余的修车费我放弃了,诉讼费我自己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10时20分,周德来驾驶车牌号为京GYY6**的小客车在延庆县禾莲路加油站处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京PUD5**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驾驶的车辆乘车人受伤。该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周德来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修车花费了修理费2543元。2014年7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2000元。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费发票、答辩书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周德来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应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修车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原告放弃利益,本院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陈国正修车费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国正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袁明

书记员:

书记员陈秀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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