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1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会芳,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张玖金,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会芳与被执行人张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会芳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玖金向周会芳归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玖金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玖金的下落。执行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玖金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周会芳,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玖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张峥莉
审判员王莹
代理审判员田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茜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