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成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川执字第2652-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川执字第265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成柱,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村民。
被执行人张健,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村民。
被执行人张惟凤,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村民。
被执行人刘成良,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村民。
被执行人刘成学,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成柱、张健、张惟凤、刘成良、刘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启福
审判员韩克波
审判员李纯义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孙丙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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