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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刘太华等与豆兴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黔0326民初36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28
案件内容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6民初364号

当事人:

原告:刘宇,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

原告:刘太华,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系刘宇之父。

被告:豆兴川,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彭水县人,住彭水县。

被告: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核桃湾**。

法定代表人:吴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

负责人:戴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宇、刘太华与被告豆兴川、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刘宇、刘太华于2019年3月3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宇、刘太华以提交的证据有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刘宇、刘太华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宇、刘太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刘宇、刘太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羽静

书记员:

书记员张小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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