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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龙与李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平执字第67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荣龙,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李胜辉,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荣龙与被执行人李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荣龙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人民币47000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许春福

审判员朱杰光

审判员朱小蓉

书记员:

书记员周少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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