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龙与李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平执字第67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荣龙,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李胜辉,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荣龙与被执行人李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荣龙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人民币47000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许春福
审判员朱杰光
审判员朱小蓉
书记员:
书记员周少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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