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俊涛、邵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122执398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1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39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邵俊涛,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邵明明,女,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俊涛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邵明明价值20759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印召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玉鑫
书记员徐占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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