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武与徐国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113执8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16
案件内容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13执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文武,男,住所地九台区。
被执行人徐国忠,男,住所地九台区。
审理经过:
李文武与徐国忠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妻子陈桂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等待参与分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景东
代理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祝希发
书记员:
书记员钱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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