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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武与徐国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113执8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16
案件内容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13执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文武,男,住所地九台区。

被执行人徐国忠,男,住所地九台区。

审理经过:

李文武与徐国忠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妻子陈桂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等待参与分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景东

代理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祝希发

书记员:

书记员钱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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