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睢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324民初534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14
案件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4民初534号
当事人:
原告:睢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工业集中区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永宝,该公司职员。
被告:梁晟,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睢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晟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睢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睢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中玉
书记员:
书记员邱靖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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