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胜炎、陈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令
案号: (2022)湘0281执恢13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6-30
案件内容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湘0281执恢133号之一

当事人:

陈鹏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胜炎与被执行人陈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