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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中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28民初202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1
案件内容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28民初202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法务部长。

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杨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彭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工作单位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宋某,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工作单位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杨某、彭某、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向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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