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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军与济南市中昌盛钟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103民初633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2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民初6331号

当事人:

原告:付军,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济南市中昌盛钟表经销部,住所地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军与被告济南市中昌盛钟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2016年11月23日,原告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付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付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苏佩瑶

书记员:

书记员胡桂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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