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军与济南市中昌盛钟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103民初633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2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民初6331号
当事人:
原告:付军,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济南市中昌盛钟表经销部,住所地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军与被告济南市中昌盛钟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2016年11月23日,原告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付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付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苏佩瑶
书记员:
书记员胡桂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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