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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峥嵘与吴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12民初2163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163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平峥嵘,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辉,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平峥嵘与被告吴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平峥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平峥嵘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3.75元,减半收取计1,151.88元。

审判员:

审判长何刚

人民陪审员张秉馨

人民陪审员樊燕

书记员:

书记员徐杰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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