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峥嵘与吴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12民初2163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163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平峥嵘,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辉,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平峥嵘与被告吴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平峥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平峥嵘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3.75元,减半收取计1,151.88元。
审判员:
审判长何刚
人民陪审员张秉馨
人民陪审员樊燕
书记员:
书记员徐杰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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