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1002民初3862号
当事人:
原告:赵海涛,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罗生龙,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李卓慧,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市新土地蔬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旱地农业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罗生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海涛与被告罗生龙、李卓慧、庆阳市新土地蔬菜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海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截至2019年6月2日利息为32000元);2、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1日被告罗生龙以其经营的庆阳市新土地蔬菜开发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当日,被告罗生龙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李卓慧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按印,被告庆阳市新土地蔬菜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了公司印章。原告按照约定将400000元借款交付被告,但被告却未按照借据约定如约归还借款本息和承担保证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生龙、李卓慧归还原告赵海涛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0000元,共计440000元,其中200000元借款本金及40000元利息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下剩的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若被告罗生龙、李卓慧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则由被告罗生龙、李卓慧归还原告赵海涛借款本金4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被告庆阳市新土地蔬菜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410元,由被告罗生龙、李卓慧、庆阳市新土地蔬菜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文晓慧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