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2518南京准鑫汽配有限公司与南京仙林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1民终2518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6-17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25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准鑫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王子楼********。

法定代表人:邢根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德熙,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渐,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仙林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

法定代表人:金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益,南京市栖霞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性惟,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准鑫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仙林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准鑫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准鑫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79元,减半收取10739元,由南京准鑫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羊震

审判员朱莺

审判员沈廉

书记员:

书记员魏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