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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兵与重庆中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11执2463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02
案件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1执24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贤兵,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茅店五社,组织机构代码56348449-1。

法定代表人吕一航,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贤兵与被执行人重庆中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贤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贤兵与被执行人重庆中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7)渝0111执24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胡祥政

代理审判员蒋理

书记员:

书记员明玉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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